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市有關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企業:
《貴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項目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項目
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我市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建筑質量安全領域責任保險發展,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群眾居住滿意度,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5號)及《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筑府發〔2022〕1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因設計、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向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的在一定保險范圍和規定保險期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住宅(包括投保住宅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范圍內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損壞或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第三條?試點范圍
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工程作為試點,推行質量缺陷保險項目,工程開工日期在本實施辦法施行日期之后的視為新建住宅工程。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推進質量缺陷保險項目的實施工作,與貴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共同加強與各保險公司的業務溝通,爭取保險公司推出符合下列條件的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產品。
(一)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賠償義務。
(二)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許可范圍內的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三)承保范圍及期限
1.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許可范圍內的其他建筑物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2.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險期限為5年;屋面防水工程(含屋面保溫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處理工程,保險期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保險期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含墻體保溫工程),保險期限為2年。
3.保險期限從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許可范圍內的其他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四條?保險模式
堅持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保險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并統一保險條款、承保形式、費率、理賠服務、信息平臺。
第五條?投保時間
投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自愿與保險公司簽訂質量缺陷保險項目合同。鼓勵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基礎上增加附加險種以及延長保險期限。
第六條?保費支出
如保險責任涵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缺陷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保險費可列入建設工程概預算中,保費可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從工程承包單位結算款中扣除。
第七條?加強風險管理
支持保險機構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并將信息庫、維修專業機構信息庫、鑒定專業機構信息庫,信息庫內各專業機構的遴選結果告知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投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職權范圍內,組織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支持保險公司開展風險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信息平臺
鼓勵保險機構建立質量缺陷保險項目信息平臺,將投保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項目的保險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維修信息、爭議鑒定信息、各專業機構等信息錄入該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承保理賠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信用評價記錄。
第九條?實施告知制度
投保的建設單位在商品住宅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需告知業主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期限、范圍、保險責任等信息。
第十條?質量責任
投保質量缺陷保險項目的建設工程的設計、勘察、施工單位以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責任單位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
其他建設工程及在建住宅工程投保質量缺陷保險項目的,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鼓勵質量缺陷保險項目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安全風險。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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