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橋梁  企業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

 二維碼 286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housing

JGJ/T 469-2019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日期:2019年06月18日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9第15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 469-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6月18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5]27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集成設計;5.結構系統設計;6.外圍護系統設計;7.設備與管線系統設計;8.內裝系統設計;9.部品部(構)件生產、施工安裝與質量驗收;10.使用、維護與管理。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8號;郵政編碼:100037)。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清華大學 同濟大學 天津大學 山東建筑大學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 萊蕪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寶鋼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寶鋼鋼構有限公司 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建材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坤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弘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誼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善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滬寧鋼機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鋼構有限公司 中建鋼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設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劉東衛 王明貴 黨保衛 郁銀泉 董春 杜志杰 孫緒東 羅永峰 王喆 韓林海 陳志華 賀明玄 周學軍 顧軍 朱華 戴立先 陳振明 儲德文 楊強躍 尹衛澤 宋傳新 李渤生 阮海燕 丁大益 周觀根 周雄亮 謝木才 王劍非 朱文偉 沈萬玉 田朋飛 吳順紅 蘇磊 任建國 溫靜 郝偉 李曉峰 劉霄 何曉微 尹國華 楊文俠 鄧如才 郭劍飛 楊玉蘋 王瓊 王力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范重 薛峰 馮遠 張愛林 陳敖宜 陳祿如 查曉雄 張杰 孫彤 曾志攀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建筑產業現代化和新型生產建造方式轉型發展的技術政策,規范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全壽命期的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安裝、質量驗收、使用、維護與管理等,按照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要求,做到技術先進、質量優良、節能環保,全面提高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9度、房屋高度不超過100m、主體結構采用鋼結構的裝配式多、高層住宅建筑的設計、生產、施工安裝、質量驗收、使用、維護與管理。

1.0.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設計、生產、施工安裝、質量驗收、使用、維護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 assembled steel housing
    以鋼結構作為主要結構系統、配套的外圍護系統、設備管線系統和內裝系統的主要部品部(構)件采用集成方法設計、建造的住宅建筑。

2.0.2 建筑系統集成 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
    以裝配化建造方式為基礎,統籌策劃、設計、生產和施工等,實現住宅建筑的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一體化的設計、生產、建造過程。

2.0.3 集成設計 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的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一體化的設計方法和過程。

2.0.4 協同設計 coordination design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中通過建筑、結構、設備、裝修等專業相互配合,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滿足建筑設計、生產運輸、施工安裝等要求的一體化設計方法和過程。

2.0.5 部(構)件 components
    在工廠或現場預先生產制作完成,構成建筑結構系統的結構構件及其他構件的統稱。

2.0.6 部品 parts
    由工廠生產,構成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的建筑單一產品或復合產品組裝而成的功能單元的統稱。

2.0.7 裝配式內裝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將工廠生產的內裝部品在現場進行組合安裝的室內裝修方式。

2.0.8 集成式廚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廠生產的樓地面、吊頂、墻面、櫥柜和廚房設備及管線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廚房。

2.0.9 集成式衛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廠生產的樓地面、墻面(板)、吊頂和潔具設備及管線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衛生間。

2.0.10 整體廚房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廠生產、現場裝配的滿足炊事活動功能要求的基本單元模塊化部品,配置整體櫥柜、灶具、排油煙機等設備及管線。

2.0.11 整體衛浴 integral bathroom
    由工廠生產、現場裝配的滿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單元模塊化部品,配置衛生潔具、設備及管線,以及墻板、防水底盤、頂板等。

2.0.12 整體收納 integral cabinets
    由工廠生產、現場裝配的滿足不同套內功能空間分類儲藏要求的基本單元模塊化部品,配置門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0.13 裝配式隔墻、吊頂和樓地面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廠生產的具有隔聲、防火或防潮等性能且滿足空間和功能要求的隔墻、吊頂和樓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2.0.14 管線分離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將設備及管線與建筑結構體相分離,不在建筑結構體中預埋設備及管線。

3 基本規定

3.0.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滿足安全、適用、耐久、經濟和環保等綜合性能要求。應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采用集成的方法進行一體化設計。

3.0.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標準化、部品部(構)件生產應工廠化、部品部(構)件安裝應裝配化、施工管理應信息化。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實現全裝修,住宅建筑的使用與管理應信息化、智能化。

3.0.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設計與建造應符合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的規定,應以少規格、多組合為原則實現建筑部品部(構)件的系列化和住宅建筑居住的多樣化。

3.0.4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綜合考慮建筑、結構、設備和內裝等專業的協調,設計、建造、使用與維護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術,并宜實現各專業、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3.0.5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滿足防火、防腐、防水和隔聲等建筑整體性能和品質的要求。

3.0.6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外圍護系統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用質量可靠、經濟適用的材料和部品,并應選用技術成熟的施工工法進行安裝。

3.0.7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宜遵循建筑全壽命期中使用與維護的便利性原則,設備管線與主體結構應分離,管線更換或裝修時不應影響結構性能。

3.0.8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與建造應采用綠色建材和性能優良的部品部(構)件,并應建立部品部(構)件工廠化生產的質量管理體系。

4 集成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和《裝配式住宅建筑設計標準》JGJ/T 398的規定。

4.1.2 建筑設計應結合鋼結構體系的特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空間應具有全壽命期的適應性;
    2 非承重部品應具有通用性和可更換性。

4.1.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結構部(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耐火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和《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
    2 鋼結構部(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防腐措施,鋼部(構)件防腐蝕設計應根據環境條件、使用部位等確定,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的規定;
    3 隔聲設計及其措施應根據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確定,隔聲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規定;
    4 熱工設計、措施和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以及建筑所屬氣候地區的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5 結構舒適度設計及其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
    6 外墻板與鋼結構部(構)件的連接及接縫處應采取防止空氣滲透和水蒸氣滲透的構造措施,外門窗及幕墻應滿足氣密性和水密性的要求。

4.1.4 外圍護系統與主體結構連接或錨固設計及其措施應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4.1.5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標準化設計、部品工廠化生產和現場裝配化施工的原則;
    2 設備管線應采用與結構主體分離設置方式和集成技術。

4 集成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和《裝配式住宅建筑設計標準》JGJ/T 398的規定。

4.1.2 建筑設計應結合鋼結構體系的特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空間應具有全壽命期的適應性;
    2 非承重部品應具有通用性和可更換性。

4.1.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結構部(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耐火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和《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
    2 鋼結構部(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防腐措施,鋼部(構)件防腐蝕設計應根據環境條件、使用部位等確定,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的規定;
    3 隔聲設計及其措施應根據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確定,隔聲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規定;
    4 熱工設計、措施和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以及建筑所屬氣候地區的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5 結構舒適度設計及其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
    6 外墻板與鋼結構部(構)件的連接及接縫處應采取防止空氣滲透和水蒸氣滲透的構造措施,外門窗及幕墻應滿足氣密性和水密性的要求。

4.1.4 外圍護系統與主體結構連接或錨固設計及其措施應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4.1.5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標準化設計、部品工廠化生產和現場裝配化施工的原則;
    2 設備管線應采用與結構主體分離設置方式和集成技術。

4.2 模數協調

4.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2的規定。

4.2.2 廚房、衛生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住宅廚房模數協調標準》JGJ/T 262和《住宅衛生間模數協調標準》JGJ/T 263的規定。

4.2.3 建筑設計應采用基本模數或擴大模數數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間與柱距、進深與跨度、門窗洞口寬度等水平方向宜采用水平擴大模數數列2nM、3nM,n為自然數;
    2 層高和門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豎向擴大模數數列nM;
    3 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豎向擴大模數數列nM;
    4 構造節點和部品部(構)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數數列nM/2、nM/5、nM/10。

4.3 平面、立面與空間

4.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套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大空間結構布置方式;
    2 空間布局應考慮結構抗側力體系的位置。

4.3.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模塊及模塊組合的設計方法;
    2 基本模塊應采用標準化設計,并應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3 模塊應進行優化組合,并應滿足功能需求及結構布置要求。

4.3.3 建筑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結構布置特點,滿足內部空間可變性要求;
    2 宜規則平整,宜以連續柱跨為基礎布置,柱距尺寸宜按模數統一;
    3 住宅樓電梯及設備豎井等區域宜獨立集中設置;
    4 宜采用集成式或整體廚房、集成式或整體衛浴等基本模塊;
    5 住宅空間分隔應與結構梁柱布置相協調。

4.3.4 建筑立面設計應采取標準化與多樣性相結合的方法,并應根據外圍護系統特點進行立面深化設計。

4.3.5 外圍護系統的外墻應采用耐久性好、易維護的飾面材料或部品,且應明確其設計使用年限。

4.3.6 外圍護系統的外墻、陽臺板、空調板、外門窗、遮陽及裝飾等部品應進行標準化設計。

4.3.7 建筑層高應滿足居住空間凈高要求,并應根據樓蓋技術層厚度、梁高等要求確定。

4.4 協同設計

4.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結構、設備與管線、內裝修等集成設計原則,各專業之間應協同設計。

4.4.2 建筑設計、部品部(構)件生產運輸、裝配施工及運營維護等應滿足建筑全壽命期各階段協同的要求。

4.4.3 深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深化圖紙應滿足裝配施工安裝的要求;
    2 應進行外圍護系統部品的選材、排板及預留預埋等深化設計;
    3 應進行內裝系統及部品的深化設計。

5 結構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結構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和《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結構設計正常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2 結構設計的荷載、作用及其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

5.1.3 結構設計應符合工廠生產、現場裝配的工業化生產要求,部(構)件及節點設計宜標準化和通用化。

5.1.4 鋼材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宜選用高性能鋼材。

5.2 結構體系與結構布置

5.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結構體系可選用鋼框架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鋼框架-延性墻板結構、鋼框架-剪力墻結構或框筒結構等體系。不同結構體系的最大適用高度及最大高寬比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及《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的規定。

5.2.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結構體系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層或多層建筑宜選用鋼框架結構,當地震作用較大,鋼框架結構難以滿足設計要求時,也可采用鋼框架-支撐結構;
    2 高層建筑宜選用鋼框架-支撐結構體系或鋼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結構體系。

5.2.3 鋼框架-支撐結構可采用中心支撐或偏心支撐;鋼框架-延性墻板結構的抗側力構件可采用預制剪力墻板等延性構件。

5.2.4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結構體系可采用減震或隔震技術措施。

5.2.5 樓蓋結構可采用裝配整體式樓板,也可采用免支?,F澆樓板。當房屋高度不超過50m且抗震設防烈度不超過7度時,可采用無現澆層的預制裝配式樓板。

5.2.6 結構布置應與建筑套型、平面和立面設計相協調。不宜采用特別不規則的結構體系,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結構布置。

5.2.7 鋼結構構件布置不應影響住宅的使用功能。

5.2.8 柱腳可采用外包式或埋入式。當地下室不少于兩層,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頂板時,延伸至地下室底板的鋼柱腳也可采用鉸接柱腳。地下室外圍護墻體宜設置在柱外側。

5.3 結構計算

5.3.1 在風荷載和多遇地震作用下,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層間位移不宜大于層間高度的1/350,且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和《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中位移和風振舒適度的有關規定。

5.3.2 新結構體系、抗震設防9度的結構體系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進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彈塑性變形驗算,并應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5.3.3 風荷載作用下的風振舒適度驗算應按現行行業標準《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驗算。

5.4 部(構)件與節點

5.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主要鋼結構部(構)件系統應采用型鋼部(構)件。當采用冷彎方形、矩形鋼管部(構)件時,宜進行熱處理。

5.4.2 結構構件不宜采用現場人工澆筑的型鋼混凝土部(構)件。當采用鋼管混凝土柱時,設計時應采取保證混凝土澆筑密實的措施。

5.4.3 鋼框架梁柱節點連接形式宜采用全螺栓連接,也可采用栓焊混合式連接或全焊接連接。

5.4.4 鋼結構部(構)件的長細比、板件寬厚比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及《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的規定。

5.4.5 節點設計應與建筑設計相協調,不宜采用不利于墻板安裝或影響使用功能的節點形式。

5.5 結構防護

5.5.1 鋼結構的防火材料宜選用防火板,板厚應根據耐火極限和防火板產品標準確定。

5.5.2 當采用砌塊或鋼絲網抹水泥砂漿等隔熱材料作為鋼結構構件的防火保護層時,保護層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的規定。

5.5.3 鋼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極限計算及其排氣孔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的規定。

5.5.4 防腐涂料品種和涂層方案應根據住宅室內環境確定。

6 外圍護系統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外圍護系統的性能應滿足抗風、抗震、耐撞擊、防火等安全性要求,并應滿足水密、氣密、隔聲、熱工等功能性要求和耐久性要求。

6.1.2 外圍護系統設計內容應包括系統材料性能參數、系統構造、計算分析、生產及安裝要求、質量控制及施工驗收要求。

6.1.3 外圍護系統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適應,并應明確配套防水材料、保溫材料、裝飾材料的設計使用年限及使用維護、檢查及更新要求。

6.1.4 外圍護系統的熱工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的規定,傳熱系數、熱惰性指標等熱工性能參數應滿足鋼結構住宅所在地節能設計要求。當相關參數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外圍護系統熱工性能的綜合計算。

6.1.5 外圍護系統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保溫斷橋構造措施。

6.1.6 外圍護系統的隔聲減噪設計標準等級應按使用要求確定,其隔聲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規定。

6.1.7 外圍護系統中部品的耐火極限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確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6.1.8 外圍護系統應根據建筑所在地氣候條件選用構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結合的防排水措施,并應滿足防水透氣、防潮、隔汽、防開裂等構造要求。

6.1.9 窗墻面積比、外門窗傳熱系數、太陽得熱系數、可開啟面積和氣密性條件等應滿足鋼結構住宅所在地現行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6.1.10 外門窗框與門窗洞口接縫處應滿足氣密性、水密性和保溫性要求。

6.1.11 外圍護系統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滿足抗風、抗震等安全要求,連接件承載力設計的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

6.1.12 連接件應明確設計使用年限。

6.1.13 計算外圍護構件及其連接的風荷載作用及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計算外圍護系統構件及其連接的地震作用及組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非結構構件抗震設計規范》JGJ 339的規定。

6.1.14 外圍護系統墻體裝飾裝修的更新不應影響墻體結構性能。外掛墻板的結構安全性和墻體裂縫防治措施應有試驗或工程實踐經驗驗證其可靠性。

6.2 材料與部品

6.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外墻圍護系統的外墻板應綜合建筑防火、防水、保溫、隔聲、抗震、抗風、耐候、美觀的要求,選用部品體系配套成熟的輕質墻板或集成墻板等部品。

6.2.2 外圍護系統的材料與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規定;室內側材料與部品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規定。

6.2.3 外墻圍護系統的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墻體材料應用統一技術規范》GB 50574的規定。

6.2.4 外圍護系統的鋼骨架及鋼制組件、連接件應采用熱浸鍍鋅或其他防腐措施。

6.2.5 外門窗玻璃組件的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 113的規定。

6.2.6 外門窗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 31433的規定;設計文件應注明外門窗抗風壓、氣密、水密、保溫、空氣聲隔聲等性能的要求,且應注明門窗材料、顏色、玻璃品種及開啟方式等要求。

6.2.7 外圍護系統的防水、涂裝、防裂等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墻圍護系統的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JGJ/T 235的規定,并應注明防水透汽、耐老化、防開裂等技術參數要求;
    2 屋面圍護系統的材料應根據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等級選用,防水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的規定;
    3 坡屋面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693的規定;
    4 種植屋面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 155的規定。

6.2.8 建筑密封膠應根據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選用,其伸長率、壓縮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應滿足外圍護系統的使用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硅酮密封膠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GB/T 14683和《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 16776的規定;
    2 聚氨酯密封膠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聚氨酯建筑密封膠》JC/T 482的規定;
    3 聚硫密封膠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聚硫建筑密封膠》JC/T 483的規定;
    4 接縫密封膠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密封膠分級和要求》GB/T 22083的規定。

6.2.9 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的規定。

6.2.10 保溫材料及其厚度、導熱系數和蓄熱系數應滿足鋼結構住宅所在地現行節能標準的要求。

6.3 外墻圍護系統

6.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外墻圍護系統宜采用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的部品,并應按非結構構件部品設計。外墻圍護系統立面設計應與部品構成相協調、減少非功能性外墻裝飾部品,并應便于運輸安裝及維護。

6.3.2 外墻圍護系統可根據構成及安裝方式選用下列系統:
    1 裝配式輕型條板外墻系統;
    2 裝配式骨架復合板外墻系統;
    3 裝配式預制外掛墻板系統;
    4 裝配式復合外墻系統或其他系統。

6.3.3 外墻板可采用內嵌式、外掛式、嵌掛結合式等形式與主體結構連接,并宜分層懸掛或承托。

6.3.4 外墻圍護系統部品的保溫構造形式,可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構造、外墻夾芯保溫系統構造、外墻內保溫系統構造和外墻單一材料自保溫系統構造等。

6.3.5 外墻外保溫可選用保溫裝飾一體化板材,其材料及系統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外墻保溫復合板通用技術要求》JG/T 480和《保溫裝飾板外墻外保溫系統材料》JG/T 287的規定。

6.3.6 外掛墻板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墻體部(構)件及其連接的承載力與變形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遭受多遇地震影響時,外掛墻板及其接縫不應損壞或不需修理即可繼續使用;
    2 當遭受設防烈度地震影響時,節點連接件不應損壞,外掛墻板及其接縫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后仍可繼續使用;
    3 當遭受預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時,外掛墻板不應脫落,節點連接件不應失效。

6.3.7 外墻圍護系統設計文件應注明檢驗與測試要求,設置的連接件和主體結構的連接承載力設計值應通過現場抽樣測試驗證。

6.3.8 設置在外墻圍護系統中的戶內管線,宜利用墻體空腔布置或結合戶內裝修裝飾層設置,不得在施工現場開槽埋設,并應便于檢修和更換。

6.3.9 設置在外墻圍護系統上的附屬部(構)件應進行構造設計與承載驗算。建筑遮陽、雨篷、空調板、欄桿、裝飾件、雨水管等應與主體結構或外圍護系統可靠連接,并應加強連接部位的保溫防水構造。

6.3.10 穿越外墻圍護系統的管線、洞口,應采取防水構造措施;穿越外圍護系統的管線、洞口及有可能產生聲橋和振動的部位,應采取隔聲降噪等構造措施。

6.4 屋面圍護系統

6.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屋面圍護系統的防水等級應根據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處環境條件確定。屋面圍護系統設計應包含材料部品的選用要求、構造設計、排水設計、防雷設計等內容。

6.4.2 當屋蓋結構板采用鋼筋混凝土板時,屋面保護層或架空隔熱層、保溫層、防水層、找平層、找坡層等設計構造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的規定。

6.4.3 采用金屬板屋面、瓦屋面等的輕型屋面圍護系統,其承載力、剛度、穩定性和變形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材料選用、系統構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和《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693的規定。

7 設備與管線系統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備與管線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規定。

7.1.2 設備與管線系統應綜合設計、合理選型、準確定位。

7.1.3 設備與管線系統宜與主體結構分離,且不應影響主體結構安全。

7.1.4 設備與管線設計宜采用集成化技術,宜采用成品部品。

7.1.5 公共管線、閥門、檢修配件、計量儀表、電表箱、配電箱、智能化配線箱等應設置在公共區域。用于住宅套內的設備與管線應設置在住宅套內。

7.1.6 設備與管線穿墻體、樓板、屋面時,應采取防水、防火、隔聲、隔熱措施。

7.1.7 設備與管線安裝應滿足結構設計要求,不應在結構構件安裝后開槽、鉆孔、打洞。

7.1.8 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護層的鋼構件上安裝管道或設備支吊架時,不應損壞鋼結構的防火及防腐性能。

7.1.9 設備與管線的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的規定。

7.2 給水排水

7.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節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的規定。

7.2.2 衛生間應采用同層排水方式。當同層排水管道為降板敷設時,降板范圍宜采取防水及積水排出措施。

7.2.3 當采用集成式或整體廚房、衛浴時,應預留給水、熱水、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應便于檢修。

7.2.4 當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時,集熱器、儲水罐等應與主體結構、外圍護系統、內裝系統一體化設計。

7.2.5 管材、管件及閥門設備應選用耐腐蝕、壽命長、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裝及更換、連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7.3 供暖、通風、空調及燃氣

7.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供暖通風、空調方式及冷熱源的選擇應根據當地氣候、能源及技術經濟等因素綜合確定。

7.3.2 建筑的新風量應能滿足室內衛生要求,并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7.3.3 建筑室內設置供暖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選用干式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系統;
    2 當室內采用散熱器供暖時,供回水管宜選用干法施工,安裝散熱器的墻板部(構)件應采取加強措施。

7.3.4 同層排水架空地板的衛生間不宜采用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系統。

7.3.5 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倒流的機械排風系統。

7.3.6 供暖、通風及空調系統冷熱輸送管道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并應采取防結露和絕熱措施。冷熱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鋼構件上時,應采用絕熱支架。

7.3.7 通風及空調系統的設備及管道應預留接口位置。

7.3.8 設備基礎和部(構)件應與主體結構牢固連接,并應按設備技術要求預留孔洞及采取減振措施。供暖與通風管道應采用牢固的支、吊架,并應有防顫措施。

7.3.9 燃氣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7.3.10 廚房、衛浴設置水平排氣系統時,其室外排氣口應采取避風、防雨、防止污染墻面等措施。

7.4 電氣和智能化

7.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電氣和智能化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 50846、《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T 50605、《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的規定。

7.4.2 電氣和智能化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和智能化設備與管線宜與主體結構分離;
    2 電氣和智能化系統的主干線應在公共區域設置;
    3 套內應設置家居配電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線箱;
    4 樓梯間、走道等公共部位應設置人工照明,并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
    5 套內應設置電能表,共用設施宜設置分項獨立計量裝置;
    6 電氣和智能化設備應采用模數化設計,并應滿足準確定位要求;
    7 隔墻兩側的電氣和智能化設備不應直接連通設置,管線連接處宜采用可彎曲的電氣導管。

7.4.3 防雷及接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雷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規定。并應按防雷分類設置防雷設施。電子信息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規定。
    2 防雷引下線和共用接地裝置應利用建筑及鋼結構自身作為防雷接地裝置。部(構)件連接部位應有永久性明顯標記,預留防雷裝置的端頭應可靠連接。
    3 外圍護系統的金屬圍護部(構)件、金屬遮陽部(構)件、金屬門窗等應有防雷措施。
    4 配電間、弱電間、監控室、各設備機房、豎井和設洗浴設施的衛生間等應設等電位連接,接地端子應與建筑物本身的鋼結構金屬物連接。

8 內裝系統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內裝系統設計、部品與材料選型應符合抗震、防火、防水、防潮與隔聲等規定,并應滿足生產、運輸和安裝等要求。

8.1.2 內裝系統設計應遵循模數協調的原則,并應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進行集成設計。

8.1.3 內裝系統設計應滿足內裝部品的連接、檢修更換和管線使用年限的要求。

8.1.4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宜采用工業化生產的集成化、模塊化的內裝部品進行裝配式內裝設計。

8.1.5 內裝系統設計應進行環境空氣質量預評價,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規定。

8.1.6 內裝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程》JGJ 36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規定。

8.1.7 內裝系統設計時,對可能引起傳聲的鋼構件、設備管道等應采取減振和隔聲措施,對鋼構件應進行隔聲包覆,并應采取系統性隔聲措施。

8.2 內裝部品

8.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階段應對裝配式隔墻、吊頂和樓地面等集成化部品、集成式或整體廚房、集成式或整體衛浴和整體收納等模塊化部品進行設計選型。

8.2.2 內裝部品應與套內設備與管線進行集成設計,并宜滿足裝配式裝修的要求。

8.2.3 內裝部品應具有標準化和互換性,其內裝部品與管線之間、部品之間的連接接口應具有通用性。

8.3 隔墻、吊頂和樓地面

8.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應采用免抹灰的裝配式隔墻、吊頂和樓地面,并宜選用成品墻板等集成化部品進行現場裝配。

8.3.2 隔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隔墻應選用輕質隔墻,且應滿足防火、隔聲等要求,衛生間和廚房的隔墻應滿足防潮要求,其與相鄰房間隔墻應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2 分戶墻的隔聲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規定;
    3 隔墻材料的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的規定;
    4 墻體應經過模數協調確定基本板、洞口板、轉角板和調整板等隔墻板的規格、尺寸和公差;
    5 構造設計應便于室內管線的敷設和維修,并應避免管線維修更換對結構墻體造成破壞;
    6 不同材質墻體間的板縫應采用彈性密封,門框、窗框與墻體連接應滿足可靠、牢固、安裝方便的要求,并宜選用工廠化門窗套進行門窗收口;
    7 隔墻應設置龍骨或螺栓與上下樓板或梁柱拉結固定;
    8 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地區的內嵌式隔墻宜在鋼梁、鋼柱間設置變形空間,分戶墻的變形空間應采用輕質防火材料填充;
    9 隔墻上布置空調、電視、畫框等常用部位應設置加強板或可靠固定措施。

8.3.3 裝配式吊頂設計宜選用成品吊頂部品進行現場裝配,吊頂內管線接口、設備管線集中的部位應設置檢修口。

8.3.4 樓地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分戶樓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樓板的空氣聲隔聲評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規定;
    2 外圍護系統與樓板端面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隔聲材料填塞;
    3 鋼構件在套型間和戶內空間易形成聲橋部位,應采用隔聲材料或混凝土材料填充、包覆;
    4 樓地面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也可采用可敷設管線的架空地板的集成化部品;
    5 架空地板系統宜設置減振構造;
    6 架空層架空高度應根據管徑尺寸、敷設路徑、設置坡度等確定,并應設置檢修口;
    7 地板采暖時宜采用干式低溫地板輻射的集成化部品。

8.4 廚房、衛浴和收納

8.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集成式廚房或整體廚房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廚房部品宜模數化、標準化、系列化;
    2 部品應預留廚房電器設施設備的位置和接口;
    3 給水排水、燃氣管線等應集中設置、合理定位,并應設置檢修口;
    4 應設置熱水器的安裝位置及預留孔,燃氣熱水器應預留排煙口。

8.4.2 集成式衛浴或整體衛浴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浴部品宜選用模數化、標準化、系列化部品,可采用干濕分離的布置方式;
    2 宜統籌考慮設置洗衣機、排氣扇(管)、暖風機等;
    3 給水排水、通風和電氣等管道、管線應在其預留空間內安裝完成,預留的管線接口處應設置檢修口;
    4 應進行等電位連接設計;
    5 應符合干法施工和同層排水的要求;
    6 采用防水底盤時,防水底盤的固定安裝不應破壞結構防水層。

8.4.3 收納空間設計宜選用標準化、系列化的整體收納部品。

9 部品部(構)件生產、施工安裝與質量驗收

9.1 一般規定

9.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部品部(構)件生產應具有國家現行產品技術標準或企業標準以及生產工藝設施;生產和安裝企業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

9.1.2 部品部(構)件應在工廠生產制作。部品部(構)件生產和安裝前,應編制生產制作和安裝工藝方案。鋼結構和墻板的安裝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專項方案。

9.1.3 部品部(構)件生產和施工安裝前,應根據施工圖的內容進行施工詳圖設計。

9.1.4 部品部(構)件生產、安裝、驗收使用的量具應經過統一計量標準標定,并應具有統一精度等級。

9.2 部品部(構)件生產

9.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部品部(構)件制作用材料應具有合格證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其品種、規格、性能指標應滿足部品部(構)件國家現行產品標準或專項技術條件的要求;涉及安全、功能、節能、環保的原材料應進行抽樣復驗。

9.2.2 鋼支撐制孔應在節點板和斜桿制作完成后采用配模套鉆工藝制作,首件部品應在工廠進行實體預拼裝,拼裝后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2.2的規定,其質量穩定后可采用實體預拼裝或數字化虛擬預拼裝的方法。

表9.2.2 鋼支撐工廠實體預拼裝后尺寸允許偏差


9.2.3 柱-梁焊接連接節點的過焊孔宜采用機械切削加工和鎖口機加工,梁下翼緣的焊接襯板宜割除且反面應清根、補焊。

9.2.4 外墻板制作前應進行排板布置設計,布板板型中的前三類規格的數量應超過同類板型50%以上;當采用外掛大墻板時,板單元應以單門或單窗為中心、以其開間為寬度、以建筑層高為高度。

9.2.5 每個部品部(構)件加工制作完成后,應在部品部(構)件近端部一處表面打印標識。大型部品部(構)件應在多處易觀察位置打印相同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部品部(構)件規格與編號、部品部(構)件長度與重量、日期、質檢員工號及合格標示、制造廠名稱。

9.2.6 按照國家現行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生產的部品部(構)件出廠,應提供型式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9.2.7 墻板出廠驗收的幾何偏差應符合表9.2.7的規定,并不得有損傷、裂縫和缺陷。

表9.2.7 墻板出廠驗收的幾何偏差

注:表中L為板的長度。

9.3 部品部(構)件施工安裝

9.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部品部(構)件安裝現場應設置專門的部品部(構)件堆場,應有防止部品部(構)件表面污染、損傷及安全保護的措施,并不得暴曬和淋雨。

9.3.2 原材料或部品部(構)件進場后應進行檢查和驗收。

9.3.3 部品部(構)件安裝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第9.1.2條的規定外,尚應進行施工階段結構分析與驗算以及部品部(構)件吊裝驗算;施工用臨時支撐的拆除應在結構穩定后進行。

9.3.4 當在混凝土中安裝預埋件和預埋螺栓時,宜采用定位支架將其與混凝土結構中的主鋼筋連接,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再次測量復校。

9.3.5 鋼結構安裝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與順序進行施工,并宜進行施工過程監測。

9.3.6 預制樓板安裝應在專業人員指導下按照產品說明書施工。

9.3.7 內隔墻安裝應根據排板圖、施工作業指導書或安裝指導說明書的要求施工。

9.3.8 當采用集成式或整體廚衛時,應按安裝指導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

9.4 質量驗收

9.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及國家現行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有關規定。

9.4.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分部工程應按表9.4.2劃分,相應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應按表9.4.2所列的工程驗收標準確定。國家現行標準沒有規定的驗收項目,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制定驗收要求。

表9.4.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
分部工程劃分及驗收標準

續表9.4.2


9.4.3 部品部(構)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產品標準、出廠檢驗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同一廠家生產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屬于同一工程項目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進行進場驗收。

9.4.4 建筑主體結構分部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應符合表9.4.4的規定;

表9.4.4 建筑主體結構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

    2 檢驗批可根據建筑裝配式施工特征、后續施工安排和相關專業驗收需要,按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
    3 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個檢驗批組成,且宜分層或分段驗收;
    4 子分部工程驗收分段可按施工段劃分,并應在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前按實體和檢驗批驗收,且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5 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驗收程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
    6 分段驗收段內全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結構實體檢驗合格,可認定該段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合格。

9.4.5 主體結構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定位軸線、基礎軸線和標高、柱的支承面、地腳螺栓(錨栓)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4.5-1的規定;

表9.4.5-1 建筑定位軸線,基礎軸線和標高、柱的支承面、
地腳螺栓(錨栓)位置的允許偏差

注:L為軸線間距。
    2 柱子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4.5-2的規定;

表9.4.5-2 柱子安裝的允許偏差

注:H為單層柱高度;h為多節柱中單節柱的高度。
    3 主體結構的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偏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5的規定。

9.4.6 外圍護系統的施工質量應按一個分部工程驗收,該分部工程應包含外墻、內墻、屋面和門窗等若干個分項工程。

9.4.7 外圍護墻體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圍護墻體部品部(構)件出廠應有原材料質保書、原材料復驗報告和出廠合格證,其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
    2 外掛墻板安裝尺寸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9.4.7-1的規定;

表9.4.7-1 外掛墻板安裝尺寸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

續表9.4.7-1

    3 內隔墻安裝尺寸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9.4.7-2規定。

表9.4.7-2 內隔墻安裝尺寸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


9.4.8 墻體、樓板和門窗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實測墻體、樓板的隔聲參數數值以及樓板的自振頻率;
    2 應實測外墻及門窗的傳熱系數;
    3 上述實測數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9.4.9 分項工程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檢驗批應質量驗收合格且質量驗收文件齊全;
    2 觀感質量驗收應合格;
    3 結構材料進場檢驗資料應齊全,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9.4.10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可評定為合格,否則應評定為不合格:
    1 分部及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5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10 使用、維護與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定和住宅設計文件注明的設計條件、使用性質及使用環境制定“住宅使用說明書”。

10.1.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建設單位向用戶銷售、交付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

10.1.3 “住宅使用說明書”除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規定外,尚應包含下列內容:
    1 主體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管線系統和內裝系統的構成、功能以及使用、檢查和維護要求;
    2 裝修和裝飾注意事項應包含允許業主或用戶自行變更的部分與相關禁止行為;
    3 部品部(構)件生產廠、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檢查與使用維護年限。

10.2 使用、維護

10.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業主或用戶不應改變原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性質及使用環境。

10.2.2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及使用過程中,嚴禁損傷主體結構和外圍護結構系統。裝修和使用中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應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技術方案,并應按設計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及驗收:
    1 裝修和使用過程中出現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樓面裝修荷載或使用荷載;
    2 裝修和使用過程中改變或損壞鋼結構防火、防腐蝕保護層及構造措施;
    3 裝修和使用過程中改變或損壞建筑節能保溫、外墻及屋面防水相關構造措施。

10.3 物業服務

10.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單位宜做到下列服務:
    1 應與業主共同制訂“物業檢查與維護更新計劃”;
    2 應建立對主體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內裝系統和設備管線系統的檢查與維護制度;
    3 應明確定期檢查時間與部位,并應形成檢查與維護記錄。

10.3.2 物業服務單位應將鋼結構住宅裝飾裝修和使用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用戶,并應在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進行檢查督促。

10.3.3 物業服務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宜建立建筑、部品部(構)件、設備與管線等的管理檔案。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2
2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3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5 《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
6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8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
9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
10 《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
11 《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
12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
1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
14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5
15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7
16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 50210
17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
1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
19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
2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2l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22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10
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
24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
25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
26 《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
27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28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411
29 《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30 《墻體材料應用統一技術規范》GB 50574
31 《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T 50605
32 《鋼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628
33 《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693
34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
35 《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 50846
36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
37 《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
38 《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
3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40 《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GB/T 14683
41 《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 16776
42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
43 《建筑密封膠分級和要求》GB/T 22083
44 《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 31433
45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
46 《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 99
47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 113
48 《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 155
49 《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JGJ/T 235
50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
51 《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
52 《住宅廚房模數協調標準》JGJ/T 262
53 《住宅衛生間模數協調標準》JGJ/T 263
54 《保溫裝飾板外墻外保溫系統材料》JG/T 287
55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JGJ/T 304
56 《非結構構件抗震設計規范》JGJ 339
57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程》JGJ 367
58 《裝配式住宅建筑設計標準》JGJ/T 398
59 《外墻保溫復合板通用技術要求》JG/T 480
60 《聚氨酯建筑密封膠》JC/T 482
61 《聚硫建筑密封膠》JC/T 48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

JGJ/T 469-2019

條文說明

編制說明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JGJ/T 469-2019,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9年6月18日以第159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工程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并通過系列試驗研究等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技術參數。
    為了便于廣大設計、生產、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 總則

1.0.1 當前國務院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一系列政策與文件,明確提出了大力發展鋼結構建筑和新型生產建造方式的要求,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近年來,雖然我國積極發展鋼結構住宅建筑,但其存在著建筑質量和性能不高、集成設計建造技術落后、部品部件采用比例較少和產業化程度較低等亟待解決的課題和技術瓶頸,與國際先進的生產建造方式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實現建筑新型生產建造方式轉型的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產業化是發展我國綠色全壽命期建筑、促進住宅產業化轉型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裝配式鋼結構住宅要實現工業化生產建造,必須有健全的產業鏈,從設計、生產、制造、運輸、安裝乃至使用過程等各個環節入手,針對每一環節的管理與機制落實相應的工業化生產、信息化管理技術和方法。
    實現建筑新型生產建造方式轉型的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產業化是化解當前鋼鐵產能過剩的重大戰略需求,更是我國建筑業實現現代化的必經之路。當前發展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產業化正面臨著重大機遇,其市場十分巨大,發展前景廣闊。在貫徹執行國家建筑產業現代化和新型生產建造方式轉型發展的技術政策、切實推進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健康發展的過程中亟須規范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建設,按照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要求,全面提高建設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0.2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鋼結構的裝配式住宅建筑的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集成設計建造的新建住宅建筑,采用鋼結構的改建、擴建住宅建筑可參考使用。其結構類型包括鋼結構(柱可為鋼柱,也可為鋼管混凝土柱)、鋼-混凝土混合結構,但不包含冷彎薄壁型鋼結構。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主要是考慮目前國內相關工程多在100m以下,同時也便于和其他標準相關規定相協調,另外,也考慮到低層建筑的特殊要求。當建筑高度不超過3層或超過100m時,可以參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2 術語

2.0.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是一個系統工程,由建筑的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四大系統組成,是將預制的部品部(構)件通過模數協調、模塊組合、接口連接、構造和工法等建筑的各系統集成的,在現場高效可靠裝配,并實現主體結構、建筑圍護、機電與裝修一體化的、具有良好性能的住宅建筑整體。

2.0.2 根據國際鋼結構住宅建筑科技發展新趨勢,創新發展推動產業優化、集成技術先進的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現代化建筑體系是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的緊迫要求。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強調建筑由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以及內裝系統這四個系統構成的建筑體系,以及各系統內部集成的生產建造過程。
    建筑的結構系統是由結構構件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裝配而成,用以承受或傳遞荷載作用的部(構)件的整體;外圍護系統是由建筑外墻、屋面、外門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組合而成,用于分隔住宅建筑室內外環境的部品的整體;設備與管線系統是由給水排水、供暖通風空調、電氣和智能化、燃氣等設備與管線組合而成,滿足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部品的整體;內裝系統是由樓地面、墻面、輕質隔墻、吊頂、內門窗、廚房和衛生間等組合而成,滿足住宅建筑空間使用要求的內裝部品的整體。
    解決好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圍護結構問題既是保證建筑最終實現建筑工業化的基礎工作,也是滿足鋼結構住宅產業化的必要條件。外圍護系統對外觀效果、防火、防水、保溫隔熱等有較高要求,是建筑體系的一項關鍵構成部分及重要集成技術,本標準從建筑物的系統集成的設計建造出發,將外圍護結構及其部品統一歸納為外圍護系統,提出了“外圍護系統”的基本概念。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全裝修和內裝系統是推動我國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方向,內裝系統是指工業化生產的住宅內裝部品集成裝配建造方式為主,如整體衛浴、整體廚房、整體收納、裝配式隔墻、吊頂和樓地面和集成式設備及管線等單元模塊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內裝部品具有如下特征:①非建筑結構體,相對獨立;②工廠制造的集成產品;③標準化、系列化;④品牌型號,實現商業流通;⑤具有工業化產品的良好性能和價值。

2.0.3 在建筑體系系統集成的基礎上,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強調建筑的集成設計,突出在建筑設計的過程中,應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以及內裝系統進行綜合考慮,一體化設計。
    建筑集成設計應創新裝配式建筑設計,統籌建筑結構、機電設備、部品部件、裝配施工、裝飾裝修,推行裝配式建筑一體化集成設計,推廣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設計方式,并加強對建設全過程的指導和服務。

2.0.4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協同設計工作是工廠化生產和裝配化施工建造的前提。協同設計工作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應統籌規劃設計、生產運輸、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進行建筑、結構、建筑設備、室內裝修等專業一體化的設計;②要運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建立信息協同平臺,加強設計階段的建設、設計、制作、施工各方之間的關系協同;③應加強建筑、結構、設備、裝修等專業之間的配合。

2.0.10 整體廚房是工廠生產、現場裝配、模塊化集成廚房產品的統稱。

2.0.11 整體衛浴是工廠生產、現場裝配、模塊化集成衛浴產品的統稱。根據生產工藝,常見整體衛浴產品組成分為:防水托盤材料(分為航空樹脂SMC及玻璃鋼FRP);墻壁材料/頂板材料(分為航空樹脂SMC、鍍鋅鋼板包覆樹脂膜以及瓷磚或石材鋪貼)。相比傳統衛生間,整體衛浴具有防滑、防潮、防水、易清潔、安全衛生、施工方便和品質優良等優點。

2.0.12 整體收納是工廠生產、現場裝配、模塊化集成收納產品的統稱。通常包括入戶門廳、起居室、臥室、廚房、衛生間和陽臺等功能空間部位多樣化的收納類型。

2.0.13 目前住宅建筑存在使用空間適應性差、裝修拆改的安全隱患、住宅短壽化現象嚴重和資源能源浪費等突出問題。另外,后期管線維護和維修常常殃及其他住戶,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改變了傳統住宅設計建造模式,注重住宅建筑支撐體與建筑填充體相分離技術及其裝配式內裝技術等一體化的集成應用,提高工業化設計與部品應用水平。
    從國外采用住宅產業化發展及工業化建造實踐的經驗來看,住宅通過采用主體結構與內裝體相分離的方式,解決了住宅批量化生產中標準化與多樣化需求之間的核心問題,既滿足了居住需求的適應性,也提高了工程質量和居住品質,實現了節能環保,保障了建筑的長久使用價值。

3 基本規定

3.0.1 本標準推行裝配式鋼結構住宅是建筑工業化的一種生產建造方式轉型,這種新型建筑生產方式具有工廠制造、現場裝配的基本特點,目的是提高效率、保證質量。由于大量采用工廠化部品部(構)件,不僅要求部品或部(構)件集成化程度高,而且各環節、各工種應密切配合,安裝一次到位,通過工業化的管理及現場集約化工序環節,既確保建設效率,又保證建筑產品質量。
    常見的鋼結構體系有鋼框架(鋼框架-支撐結構)體系、鋼框架-抗震墻(鋼框架-核心筒結構)體系、低層冷彎薄壁型鋼結構體系、模塊鋼結構建筑體系等。樓板可采用鋼筋桁架樓承板、桁架鋼筋混凝土疊合板、預應力空心樓蓋以及壓型鋼板組合樓板等。
    與其相配套的可采用蒸壓加氣混凝土整間板/條板、輕質混凝土復合外墻掛板/條板、預制混凝土夾芯保溫外墻掛板/條板、復合夾芯保溫外墻板/條板、拼裝大板(包括薄板鋼骨復合輕質板、輕集料混凝土與巖棉板復合墻板等)、現場組裝骨架外墻(包括木骨架組合外墻、金屬龍骨組合外墻等)等輕質、高強的外圍護系統。

3.0.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建造方法要立足于建筑工業化,進行標準化的設計,少規格多組合,采用集成技術,便于工廠批量生產。各部品部件通過接口進行連接,在現場進行組裝、干法施工。在設計、生產、施工和運維中均采用BIM技術,可以實現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發展建筑產業現代化,要實現建筑全裝修,避免毛坯房交房。

3.0.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標準化和多樣化問題是其設計建造的核心原則和方法。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設計建造應基于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的方法,實現居住產品的多樣化,工程技術人員應給予足夠的關注。

3.0.4 應積極采用建筑信息化技術,加強信息技術在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中的應用,推進基于DIM的建筑設計、生產運輸、裝配安裝及使用維護等,促進工業化設計建造,努力實現建筑產業現代化。

3.0.5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設應在綜合協調各專業的同時,滿足建筑整體性能和品質的基本要求。裝配式鋼結構住宅是工業化建筑部品部(構)件的集成創新,各專業及其相關部品在設計安裝時應相互協調,應避免在現場拆改等問題。

3.0.6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在于外圍護系統的墻體部品,既要符合裝配化、輕量化、功能性、安全性等需求,也要適應集成化設計、協同設計、裝修一體化等方向。首先要有適用的工廠化生產的建筑墻板系統,其墻板的安裝技術應與鋼結構體系相配套。
    外圍護系統必須堅持系統化、產業化思維,其設計深化、生產配套、安裝施工、信息管理、服務維護等環節,要形成設計建造的整體技術解決方案。需要針對不同的要求、施工條件、造價預算等,選擇適合的系統及其解決方案,可采用多系統、多組合墻體集成技術或部品,才能真正滿足項目多樣性需求。
    外圍護系統應遵循輕量化、干式工法的方向,連接技術盡量采用高強螺栓連接、卡扣件連接、模塊式連接等新技術和新工藝,以提升裝配化和效率為核心,并針對住宅建筑外圍護墻體的防火、防水、防腐處理,以及節能保溫隔熱,宜采取結構性防護設計和措施。

3.0.7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主要特點是鋼結構承重,外墻系統起圍護作用,而裝修是可改可換的,更換管線或二次裝修時不應影響墻體的結構性能,同時也要求采用的外圍護墻板既要耐久,也要與主體結構使用壽命相協調。鋼材的耐腐蝕性差,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止鋼材腐蝕生銹。住宅一般沒有酸、堿、鹽等強腐蝕介質環境,不會對鋼結構產生類似不利影響。住宅建筑的外圍護系統及內裝系統均宜采用干法施工,在鋼梁、鋼柱處預留檢修的可能性。

4 集成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滿足居住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還應符合老齡化及其無障礙設計原則。面對當今住宅大量建設和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建立“將滿足老齡化要求作為所有住宅一項基本品質”的基本觀念,把對老年人的關懷和關注納入常規建筑設計的基本要求中,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良好的使用功能空間和條件。

4.1.2 設計應從建筑全壽命期和家庭全壽命周期的使用維護出發,宜優先采用大空間布置方式,既應提高居住空間靈活性與可變性,又要滿足建筑后期維護維修等要求。

4.1.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性能不同于其他結構體系住宅的性能,其隔聲設計應在易形成聲橋的部位采用間接連接或隔聲等措施;其熱工性能設計時,外圍護系統中設置的保溫體系應閉合,鋼梁、鋼柱、樓板及外挑構件等熱橋部位應進行結露點溫度計算。

4.1.4 裝配式鋼結構建筑的梁柱在建造完成后,穿孔非常困難,且后期打孔對結構非常不利,因此管線穿梁需要提前留套管或留孔;為了便于管線更換與增加,設計之初有條件時應考慮管線分離;鋼結構部(構)件宜選用具有裝飾效果的防火板材包覆,與內裝協同設計。

4.2 模數協調

4.2.3 本條中的M是住宅建筑模數協調的最小單位,1M=100mm,與其他標準相同。住宅建筑因下列情況而產生非模數尺寸與空間時,可對有關部位進行設計技術處理:
    1 鋼結構柱網采用中心線定位法,邊跨和邊開間的平面尺寸可采用非模數;
    2 采用界面定位法時,鋼結構柱網中心線為非模數;
    3 在下層鋼結構柱網采用中心線定位的情況下,鋼柱截面隨高度改變可采用非模數;
    4 鋼梁偏離軸線,可采用非模數;
    5 為隱蔽鋼梁、鋼柱,內墻向一側移動,可采用非模數;
    6 受技術經濟原因限制的樓蓋高度可采用非模數;
    7 專用體系的特殊構法,可采用非模數。

4.3 平面、立面與空間

4.3.1 在住宅建筑中,戶型設計是建筑系統集成設計的基礎,可進行系統集成設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去掉或優化南側開縫,優化采光、通風,提升居住品質;
    2 利用鋼結構優勢,將柱網設置在外墻和分戶墻上,戶內無柱,大空間靈活分隔;
    3 通過模數化、模塊化、部品化、序列化,實現了戶型的多樣化。

4.3.2 住宅的單元或套型的樓梯間、廚房、衛生間等功能區應采用模塊化設計方法,住宅套內用水空間宜集中布置,合理確定廚房和衛生間的位置,并結合功能和管線要求優先選擇整體廚房和整體衛浴等模塊化部品,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住宅共用管線和公共立管布置應集中緊湊,宜設置在共用空間部位的模塊空間中;設計可采用戶型模塊化或單元模塊化設計方法,模塊之間的組合形式可靈活多樣。

4.3.3 住宅平面宜簡單規整,平面凹凸過多不僅不利于施工建造,也不利于節能環保;平面設計既要考慮結構特點,還要滿足居住空間可變性。
    設備管線的設計年限短于主體結構的設計年限,在保證建筑使用壽命的前提下,設備管線應能進行較為便捷的維護檢修與更換,維修時間節點見表1。豎向管線宜集中設置在公共管井,管線閥門、檢修配件、計量儀表、電表箱、配電箱、弱電箱等統一集中設置在公共區域,預留統一檢修空間。戶內給水分水器、排水集水器、熱力分集水器、空調設備、新風設備等,預留合理的檢修空間。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供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弱電干線等,不應設置在功能使用空間內,應設置在共用空間中。一般應結合樓梯間等交通綜合布置。

表1 住宅設備管線維修時間節點建議


4.3.4 建筑立面設計中可以通過建筑體量、材質肌理、色彩等變化,形成豐富多樣的立面效果。

4.3.5 外圍護系統應根據建筑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使用功能等,綜合考慮其抗風性能、抗震性能、耐撞擊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氣密性能、隔聲性能、熱工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屋面系統尚應滿足結構性能要求。
    外墻系統應根據不同的結構形式選擇適宜的系統類型,外墻系統中外墻板可采用內嵌式、外掛式、嵌掛結合等形式,并宜分層懸掛或承托。外墻系統可選用預制外墻、現場組裝骨架外墻、建筑幕墻等類型。外圍護系統應考慮基層墻體和連接件的使用年限及維護周期;外飾面、防水層、保溫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年限及維護周期;外墻可進行吊掛的部位、方法及吊掛力;以及日常和定期的檢查和維護要求。

4.3.7 含裝修在內的樓蓋技術層厚度為h1,普通鋼結構住宅當h1≤250mm時,層高宜不小于2.8m;當250<h1≤350mm時,層高宜不小于2.9m;當h1>350mm時,層高宜不小于3.0m。

4.4 協同設計

4.4.1 協同設計的基礎是模數與模數協調、標準化設計及通用化接口,并且各專業設計在策劃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詳圖設計階段等不同設計階段均應在BIM平臺上進行。

4.4.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以工業化生產建造方式為原則,做好建筑設計、部(構)件部品生產運輸、裝配施工、運營維護等產業鏈各階段的設計協同,將有利于設計、施工建造的相互銜接,保障生產效率和工程質量。

4.4.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設計除常規圖紙要求外,還宜包括主體部(構)件、外圍護系統部品和內裝部品的施工圖和深化設計部分。其圖紙應整體反映主體部(構)件、外圍護系統部品和內裝部品的規格、類型、加工尺寸、連接形式和設備與管線種類及定位尺寸,設計應滿足部品部(構)件的生產安裝要求。

5 結構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5.1.2 本標準的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基準期為50年,結構設計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同時,在使用期限內應對鋼構件進行維護,或采取措施保證鋼結構構件在使用期限內免維護。

5.1.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是一種工業化方式設計建造的建筑,應符合工廠生產、現場裝配的工業化生產要求,做到提高效率、保證質量。

5.1.4 宜優先選用符合抗震要求的高性能、高強度鋼材。

5.2 結構體系與結構布置

5.2.1 本條推薦的這些結構體系是經過大震考驗的、國內外常用的鋼結構體系,能夠滿足鋼結構住宅建筑的需要。

5.2.2 本條給出初步設計階段做方案設計的參考。值得注意的是,大開間不一定就是大柱網,應避免大柱網帶來的“肥梁胖柱”。

5.2.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支撐種類較多,可根據需要,綜合考慮適用性、技術和經濟性進行選用。
    延性墻板構件包括預制剪力墻板(預制鋼筋混凝土板、鋼混組合墻板和鋼板剪力墻板)、帶豎縫剪力墻板等。采用延性墻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圍護墻體與抗側力構件的統一。

5.2.5 本條給出了裝配式樓板的幾種選擇和使用范圍。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設計也可以采用傳統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進行樓板設計時應注意預制板的側邊拼縫不是越小越好,間隙小了嵌縫材料不足以起到連接作用,且容易開裂。帶鋼邊框的預制樓板宜吊頂。

5.2.6 建筑套型布置應充分考慮結構特點,建筑體型設計不應過于復雜。本標準中的“特別不規則結構體系”和“嚴重不規則結構體系”定義采用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第3.4節的定義。

5.2.7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結構設計不宜采用隅撐等影響建筑功能的構件形式,梁下翼緣板件的局部穩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和《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的規定進行,不滿足時可采用增加豎向加肋等措施。

5.2.8 地下室外墻設置在鋼柱外側是為了保護鋼柱,使其在室內免遭室外環境的侵蝕。當另有專門保護措施時可除外。

5.3 結構計算

5.3.1~5.3.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結構計算按現行國家規范執行,是否需要計算風荷載作用下的位移舒適度,應該根據結構實際剛度情況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當剛度較弱引起側移較大時,應進行舒適性驗算;當結構的剛度較大,側向位移較小時,可不進行舒適度驗算。在進行結構計算時,應考慮填充墻板的對結構側向剛度影響。

5.4 部(構)件與節點

5.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采用型鋼部(構)件既節省加工、減少污染,而且構件質量能得到保證,也能提高工業化水平。對于冷彎方(矩)形管采用熱處理后不僅彎折處鋼材的力學性能得到改善,而且彎角處改變成直角(內圓外方),又利于結構節點設計。

5.4.2 現場手工作業的型鋼混凝土構件不符合建筑工業化、裝配化的要求,同時現場手工作業的型鋼混凝土構件也不利于控制工程質量。 ·

5.4.3 鋼結構的焊接連接是國內外工程界普遍采用的技術,而國外較多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技術,焊接連接技術與高強度螺栓連接技術都是可采用的,從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建造方式發展來看高強度螺栓連接技術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之一。

5.4.4 構件中的板件有可能局部屈曲,限制其高寬比、高厚比是有必要的。

5.4.5 應采用有利于墻板的安裝和后期裝修的節點形式,方便實用的節點是控制造價的重要因素之一。還應注意桿件支撐處的墻板難以安裝,墻體功能不易滿足,容易產生裂縫和聲橋,給后期裝修帶來麻煩,設計施工與裝修應一體化考慮。

5.5 結構防護

5.5.1~5.5.3 鋼結構的防火與防腐設計按我國現行標準規范執行完全能夠滿足工程要求,再加上裝修包裹材料的保護,耐久性是有保證的,國內外實際工程建筑證明只要保護層不被破壞,防護能夠長期有效。建議采用防火板包裹的做法,裝修方便,且現場施工環保。

5.5.4 鋼材的除銹方法和除銹等級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規定,這是涂裝質量保證的前提。只要除銹徹底,涂裝質量合格,鋼結構的耐久性能夠達到長效防腐。美國1931年建成的紐約帝國大廈等一大批高層鋼結構工程實例證明,現行的防腐做法是可靠的,其原理是與空氣隔絕、不被氧化,只要隔絕層(防銹漆)不被破壞,隔絕就有效,再加上外層的防火涂裝和裝修材料包裹,防腐不需要中途維修。

6 外圍護系統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外圍護系統包括屋面圍護系統和外墻圍護系統,系統設計應同時滿足安全可靠、功能適用、穩定耐久等綜合性能要求。
    1 安全性能要求是指關系人身安全的關鍵性能指標;
    2 適用性能要求是指作為外圍護系統應該滿足居住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3 耐久性能要求直接影響外圍護系統使用壽命和維護保養時限。

6.1.2 本條文是對設計文件提出的要求。其中,系統材料性能參數包括對外圍護系統的性能指標及系統中所用材料的性能參數;系統構造至少應包含的內容有:外墻板及屋面板的模數協調要求,外墻板連接、接縫及外門窗洞口等構造節點,陽臺、空調板及裝飾件等連接構造節點等。

6.1.3 外圍護系統中的結構構(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且不應低于50年;與結構構(部)件復合的防水材料、保溫材料、裝飾材料也應盡可能選用耐久性較好的材料,并注明其使用維護、檢查及更新要求,為建筑長壽化和檢查、維護更新創造良好條件。

6.1.5 鋼是熱的良導體,在鋼結構局部溫度低于露點溫度時,空氣中的水蒸氣會凝結成液態水,導致該部位發生銹蝕。這些部位往往發生在外圍護系統的熱橋部位,以及鋼結構的梁柱、金屬連接件等與外墻圍護系統交接的位置。外圍護系統的防結露設計應確保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6.1.7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規定,采用非承重外墻構件設計時,耐火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建筑應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極限為1.0h;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建筑應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極限為0.5h。

6.1.8 當外墻采用外保溫技術施工前,宜在基墻、墻板外側先進行第一道防水和防裂處理,可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漿、防水界面劑、水泥基防水涂料等處理方法;點掛保溫裝飾板材時,也可內襯防水透氣膜等處理方法。

6.1.10 門窗洞口與外門窗框接縫是節能及防滲漏的薄弱環節,接縫處的氣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溫性能直接影響外圍護系統的性能指標。門窗框與墻體間的縫隙宜采用發泡聚氨酯填充;外墻防水層應延伸至門窗框,防水層與門窗框間應預留凹槽,應嵌填密封膠;門窗上框的外口應做滴水線;外窗臺應設置不小于5%的外排水坡度。

6.1.11 適當提高外圍護連接承載力設計要求,對提升外圍護防風、抗震性能很有必要,也與現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一致。對于外掛墻板,自重和地震作用均較大(還有放大系數),連接節點僅靠計算是不夠的,還應按實際受力方向做相應的靜力破壞試驗,由于各節點不一定協同工作,要能保證僅用一個節點就能滿足承載力要求。

6.1.12 外墻板與主體結構用預埋件、安裝用連接件,應考慮環境類別的影響,可采用碳素結構鋼、低合金結構鋼或耐候鋼等材料制作。所有外露金屬件(連接件、墻板埋件和結構埋件)要在設計時提出耐久性防腐措施,明確工程應用的材質選擇和防腐做法,并應考慮在長期使用條件下鐵件銹蝕的腐蝕裕量。薄壁連接件也可以根據工程要求采用熱浸鍍鋅、鋁合金或不銹鋼等材料制作。

6.1.13 外圍護系統結構分析的計算模型應與實際構造相符合。結構分析的基本假定和簡化計算,應有理論或試驗依據。多點支承板可采用有限元模型分析計算。

6.1.14 外圍護結構的墻體是鋼結構住宅的關鍵技術,選擇其墻板的必要條件是其耐久性。
    外裝修或房間重新裝修不得影響墻體的安全性。外圍護結構的墻板安裝拼縫要有防止產生通縫的構造措施。另外,外墻掛板的連接節點要按幕墻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和試驗。

6.2 材料與部品

6.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根據當地材料生產、氣候分區條件,選用質量可靠、技術成熟、經濟適用的墻體、屋面材料及部品構成的建筑外圍護系統。
    可選用蒸壓(砂)加氣混凝土墻板、GRC墻板、輕骨料混凝土墻板、泡沫混凝土墻板、擠出成型水泥墻板和預制鋼筋混凝土墻板等工廠生產的墻板。
    設計選用時,應注意外墻板材和內墻板材選用要求的區別,外墻板材應有強度、剛度、連接等設計計算參數,并應同時滿足耐水、耐候、耐凍等相關性能要求。

6.2.3 外墻材料應根據氣候分區、使用年限、外觀造型、節能要求,選用外圍護材料及部品,確定建筑外圍護的系統組成及系統構造。

6.2.4 應考慮建筑所在地環境類別、建筑使用部位的影響。熱浸鍍鋅件的鍍鋅層,干燥環境下不宜低于180g/m2(雙面);近海大氣、工業化工大氣、潮濕環境不宜低于275g/m2(雙面)。不應采用電鍍鋅件。

6.2.8 密封膠種類較多,主要包括:硅酮密封膠、聚氨酯密封膠、聚硫密封膠、丙烯酸密封膠、環氧密封膠、丁基密封膠、氯丁密封膠、PVC密封膠等。對鋼筋混凝土、金屬等界面材料可按相對應的技術標準選用密封膠。
    密封膠主要性能要求包括:斷裂強度、粘結強度、斷裂伸長率、抗老化能力、外觀、保型性、保質期、固化時間等。

6.3 外墻圍護系統

6.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此項要求在建筑方案、集成設計策劃階段應予以重視,也是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的要求。

6.3.2 裝配式輕型條板外墻圍護系統,一般在其外側設置裝飾板材或保溫裝飾一體板材,應滿足裝飾、防水、保溫、防冷橋等要求。當單一外墻板材外掛滿足要求時,也可采用外墻體單一材料自保溫的裝配式輕型條板外墻圍護系統構造。
    采用裝配式骨架復合板外墻圍護系統,外墻圍護的結構骨架可采用鋼結構、鋁合金結構的材料,其鋼材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0018的要求,鋼骨架構件應采用鍍鋅或其他有效防腐處理,鋁合金結構的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鋁合金結構設計規范》GB 50429的規定。
    采用裝配式預制外掛墻板系統,宜區別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外墻板技術方式,宜優先采用輕質材料或復合輕質大板與鋼結構配合采用。
    另外,還有一種薄灰漿干法砌筑的塊體材料外墻系統,目前多采用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對砌塊的要求是尺寸精度高(砌塊尺寸偏差一般控制在2mm~3mm)、高溫高壓養護定型、吸水率小,配套專用粘結劑、界面劑、批土(專用膩子)使用?,F場干法施工無須抹水泥砂漿找平,自保溫性能好,防水防裂性能高。
    工程經驗表明,薄灰漿干法砌筑的塊體材料墻體與鋼結構配套時,其防水防裂、保溫性能遠優于其他砌體填充材料。

6.3.3 外墻板種類不同,安裝連接方式也不相同,目前,主要的連接方式為內嵌式、外掛式、嵌掛結合式三種,設計施工時應根據外墻板的特點合理選擇連接方式。

6.3.4 外掛墻板系統的經濟性要求較高,外墻內保溫系統構造可作為一種選擇。

6.3.5 采用保溫裝飾一體化板技術或部品,相對于傳統外保溫做法,具有施工效率高、使用壽命長等優勢。常見的有粘掛結合工法和點掛連接工法。
    其系統性能應能適應基層的正常變形而不產生裂縫或空鼓,應能長期承受自重而不產生有害的變形,應能承受風荷載的作用而不產生破壞,應能耐受室外氣候的長期反復作用而不產生破壞,在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下不應從基層上脫落,應采取防火構造措施,應具有防水滲透性能。
    外保溫復合墻體的保溫、隔熱和防潮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和國家現行相關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在正確使用和正常維護的條件下,外墻外保溫工程的使用年限應不少于25年。
    其主要技術參數包括:保溫性能、抗風性能、抗沖擊性能、耐凍性能、防水性能等。

6.3.6 此條文主要是針對外掛墻板的構造要求,一般采用固定支座與滑動支座或搖擺支座結合的構造,以滿足結構層間變形要求;嵌入式墻體與柱之間宜采用留有變形縫隙的柔性連接構造。

6.4 屋面圍護系統

6.4.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材料部品選用設計文件應注明找坡材料,防水層選用的材料、厚度、規格及其主要性能,保溫層選用的材料、厚度、燃燒性能及其主要性能,接縫密封防水選用的材料及其主要性能等。
    構造設計、排水設計、防雷設計要求應滿足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阻止水浸入建筑物內的作用,冬季保溫減少建筑物的熱損失和防止結露,夏季隔熱降低建筑物對太陽輻射熱的吸收,適應主體結構的受力變形和溫差變形,承受風、雪荷載及雷電的作用不產生破壞,具有阻止火勢蔓延的性能,滿足建筑外形美觀和使用的要求。

6.4.2 鋼筋混凝土板可采用結構找坡,坡度不應小于3%;當采用材料找坡時,宜采用質量輕、吸水率低和有一定強度的材料,坡度宜為2%;所用材料及其構造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的規定。屋面熱橋部位,當內表面溫度低于室內空氣的露點溫度時,應加強保溫處理措施。

6.4.3 當采用輕型金屬(坡)屋面時,宜采用壓型金屬板+防水墊層的兩道防水做法,輕型屋頂圍護結構應根據分區環境分別組合,設置防水層、防水墊層(可結合設置反射層)、保溫隔熱層、隔汽層、通風層、吊頂層等以及防雷裝置。
    當采用輕型(坡)屋面時,應注重屋面熱橋部位的處理,屋面保溫隔熱材料宜外包覆蓋在鋼檁條上,屋檐挑出鋼部(構)件應有保溫隔熱措施。屋面保溫隔熱材料應與外墻保溫隔熱材料連續且密實銜接。屋面圍護系統保溫隔熱材料宜選用礦棉、巖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外圍護引起的滲漏、結露將影響鋼結構的耐久性能,考慮住宅鋼結構維護的不便利性,應適當提高防水、防結露設計要求。

7 設備與管線系統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設備系統的設計協同和管線綜合設計是鋼結構住宅建筑設計的重要內容,其管線綜合設計應符合各專業之間、各種設備及管線間安裝施工的精細化設計以及系統性布線的要求,管線宜集中布置、避免交叉。
    可以采用包含BIM在內的多種技術手段開展三維管線綜合設計,各專業設備管線布置應相互協調,在滿足住宅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盡量集中,少占套內空間,便于維修更換。

7.1.3 目前住宅建筑的設計,一般均將設備管線埋在樓板現澆混凝土或墻體中,把使用年限不同的主體結構和管線設備混在一起建造。若干年后,大量的建筑雖然主體結構尚可,但裝修和設備等早已老化,改造更新困難,甚至不得不拆除重建,縮短了建筑使用壽命。因此提倡采用主體結構構件、內裝修部品和設備管線三部分裝配化集成技術,實現室內裝修、設備管線與主體結構的分離。

7.1.4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設備與管線設計應與建筑設計相協調,遵循標準化、模數化的原則,采用設備管線的集成技術,如集成式廚房、衛生間的設備與管線集成設計,與內裝系統相結合的設備與管線集成設計等。

7.1.5 由于居住建筑有著明確的產權劃分,具有公共功能的設備及管線應設于公共區域,以便日常維護檢修。用于本套住宅的設備與管線在維修更換時不應對其他住戶造成影響。

7.1.8 結構構件應避免穿洞。如必須穿洞時,則應預留預埋孔洞或套管,不應在預制結構構件上鑿剔溝、槽、孔、洞。

7.2 給水排水

7.2.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避免連接衛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向下穿越至下層住戶,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第8.2.8條規定,污廢水排水橫管宜設置在本層套內。同層排水分為降板及不降板兩種方式,當采用降板方式時,降板區域內的管道滲漏或地面滲水易對鋼結構本體造成腐蝕,極大縮短建筑壽命,同時也會對下層住戶造成影響,因此,需考慮降板范圍的下層防水及積水排出措施,當采用整體衛浴時可結合防水底盤的性能綜合考慮降板范圍的防水及排水措施。積水的排出宜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或采用間接排水方式。

7.3 供暖、通風、空調及燃氣

7.3.3 傳統的濕式地暖系統產品及施工技術,其樓板荷載較大,施工工藝復雜,管道損壞后無法更換,而工廠化生產的裝配式干式地暖系統的集成化部品具有施工工期短、樓板負載小、易于維修改造等優點,住宅建筑采用地面供暖輻射供暖系統時,宜采用干式地暖系統的集成部品或干式工法施工技術。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系統時,散熱器安裝應牢固可靠,安裝在輕鋼龍骨隔墻上時,應采用隱蔽支架固定在結構受力件上;安裝在預制復合墻體上時,其掛件應預埋在實體結構上,掛件應滿足剛度要求;當采用預留孔洞安裝散熱器掛件時,預留孔洞的深度應不小于120mm。

7.3.4 整體式衛浴和同層排水的架空地板下面有很多給水排水管道,為了方便檢修,不建議采用地板輻射供暖方式。有外窗的衛生間冬季有一定的外圍護結構耗熱量,而只采用臨時加熱的浴霸等設備不利于節能,應采用散熱器供暖。

7.3.5 考慮到廚房及無外窗的暗衛生間的有效排風,在廚房及衛生間外窗關閉時或為無外窗的暗衛生間,需要通過門縫進行補風,其有效截面積應根據排風量進行計算,房間的全面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小于3次/h。

7.3.10 當前住宅建筑的廚衛排氣系統設計大多采用設置豎向管道井的垂直且共用風道的豎向換氣方式,存在使用串味、物權不清和不利于標準化模塊化設計建造上的許多問題,根據國內外鋼結構住宅的品質與建造經驗,廚衛設置水平式排氣系統有利于解決上述問題。

7.4 電氣和智能化

7.4.2 電氣管線與建筑結構體分離是裝配式住宅設備及管線設計的一個重要部分,宜將套內電氣管線布置在套內樓板墊層內、吊頂內、隔墻空腔內及隔墻的面上等部位,不僅使設備及管線的敷設滿足工業化施工建造要求,也可保證日常維修和后期更換的便捷性。
    住宅建筑的公共能耗情況復雜,當未分項計量時,不利于物業管理,難以發現能耗不合理之處。為此,要求對公共的冷熱源、輸配系統、照明、其他動力系統等設置獨立分項計量。這有助于分析住宅公共各項能耗水平和能耗結構是否合理,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從而有效實施住宅公共節能。
    電氣和智能化設備的尺寸和定位宜與建筑模數相協調,盡量統一,做到設計美觀、施工安裝便捷。在工廠預制的墻板和樓板,由于不能現場剔鑿,故要求設計精細化,預留孔洞和接線盒應準確定位。

8 內裝系統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考慮內裝部品的后期維護及其物權歸屬問題,根據不同材料、設備、設施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內裝部品設計應符合使用維護和維修改造要求。
    住宅建筑的部品連接與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應以使用年限較短部品的維修和更換不破壞使用年限較長部品為原則;第二,應以住戶專用部品的維修與更換不影響共用部品為原則;第三,應以住戶專用部品的維修和更換不影響其他住戶為原則。

8.1.4 宜采用裝配式內裝建造方法,其建造方法具有5個方面優勢:第一,部品在工廠制作,現場采用干式作業,可以全面保證產品質量和性能;第二,提高勞動生產率,縮短建設周期,節省大量人工和管理費用,降低住宅生產成本,綜合效益明顯;第三,采用集成部品裝配化生產,有效解決施工生產的誤差和模數接口問題,可推動產業化技術發展與工業化生產和管理;第四,便于維護,降低了后期的運營維護難度,為建筑部品的全壽命期更新創造了可能;第五,節能環保,減少原材料的浪費,施工的噪聲粉塵和建筑垃圾等環境污染也大為減少。
    我國現階段基本采用傳統的濕作業為主的裝修方式,其裝修方式粗放,材料消耗高,勞動效率低,裝修品質差,亟須向采用干式方法施工的裝修方式轉變。要向裝配式裝修的方向發展,建筑內裝體就宜采用干法施工工藝的建造方法。

8.1.6 住宅室內裝修材料及施工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 18580、《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3、《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4、《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5、《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6、《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膠粘劑有害物質釋放限量》GB 18587、《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中關于室內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應選用健康環保的材料及其施工工藝。
    防火板材(如耐火石膏板、硅酸鈣板、加氣混凝土板等)可用輕鋼龍骨、自攻螺釘固定于鋼部(構)件上,也可用防火板材自身材料作定位龍骨,用耐火膠輔以栓釘粘結固定于鋼部(構)件上。兩種連接方法的空腔厚度(防火板內側面至構件外表面的距離)不宜小于20mm。
    鋼結構構件可采用噴涂防火涂料的方式進行保護。耐火極限高于1.50h的鋼部(構)件應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當采用有機薄涂型防火涂料時,涂層厚度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消防相關規定。壓型鋼板參與組合樓板共同工作時,應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當符合相關規定時,也可采用薄型防火涂料。

8.2 內裝部品

8.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裝配式隔墻、吊頂和樓地面等集成化部品是內裝實現干法施工工藝的基礎,既可滿足管線分離的設計要求,也有利于裝配式內裝生產方式的集成化建造與管理。
    整體廚房、整體衛浴和整體收納是裝配式住宅建筑內裝的核心部品,其制作和加工可全部實現裝配化,采用現場模塊化拼裝完成的建造方式,有利于建筑內裝的集成化建造。

8.3 隔墻、吊頂和樓地面

8.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裝配式隔墻可選用下列隔墻系統類型:
    1 裝配式輕型條板隔墻系統;
    2 裝配式骨架復合板隔墻系統;
    3 干法砌筑的塊體材料隔墻系統。

8.3.2 采用裝配式輕質內隔墻,既可利用輕質隔墻的空腔敷設管線,有利于工業化建造施工與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間的靈活改造和使用維護。
    裝配式隔墻應預先確定固定點的位置、形式和荷載,應通過調整龍骨間距、增設龍骨橫撐和預埋木方等措施,為外掛安裝提供條件。
    輕質隔墻施工過程中,應先將沿頂、沿地龍骨與樓板固定,然后,現場排布安裝豎龍骨及貫通龍骨,以組成墻體骨架。

8.3.3 采用裝配式吊頂,既有利于工業化建造施工與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間的靈活改造和使用維護。電氣管線敷設在吊頂空間時,應采用專用吊件固定在結構樓板上,在樓板應預先設置吊桿安裝件,不宜在樓板上鉆孔、打眼和射釘。

8.3.4 宜采用工廠化生產的架空地板系統集成化部品,可實現管線與建筑結構體分離,保證管線維修與更換不破壞建筑結構體。同時,架空地板系統的集成化部品也有良好性能,可提高室內環境質量。

8.4 廚房、衛浴和收納

8.4.1、8.4.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模塊化部品主要包括整體廚房、整體衛浴和整體收納等。整體廚房、整體衛浴和整體收納采用標準化設計和模塊化部品尺寸,便于工業化生產和管理,既為居住者提供更為多樣化的選擇,也具有環保節能優、質量品質高等優點。
    工廠化生產的模塊化整體廚房、整體衛浴和整體收納單元部品,通過集成、一體化設計、裝配式安裝,集約實施標準化設計工業化建造,其生產安裝可避免傳統設計與施工方式造成的各種質量隱患、全面提升建設綜合效益。
    整體廚房、整體衛浴和整體收納設計時,應與部品廠家協調土建預留凈尺寸和設備管線的安裝位置和要求,協調預留標準化接口,還要考慮這些模塊化部品的后期維護問題。
    廚房、衛浴等采用同層排水方式而進行結構降板的區域宜采用架空地板系統的集成化部品。架空地板內敷設給水排水或供暖管道時,其高度應根據排水管線的長度、坡度進行計算。

9 部品部(構)件生產、施工安裝與質量驗收

9.1 一般規定

9.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對于非標部品部(構)件產品的生產,應制定專項技術條件與標準,并應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生產和施工“按標準、有管理”進行,是推行建筑產業現代化的保證。

9.1.2 工廠化生產是推行建筑生產方式轉型升級的基本要求,目的是提高效率、保證質量,要求一切按章法辦事。
    制作和安裝工藝方案應包括采用的標準規范與其他依據、加工工藝設備、材料與外購件檢驗、加工工藝設計;安裝工藝裝備、施工工藝、施工場地布置;質量檢驗方法、質量保證體系、生產進度計劃、勞動力計劃、安全生產措施與環境保護等內容。部品部(構)件生產過程及管理宜應用信息管理技術,生產工序宜形成流水作業。

9.1.3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部品部(構)件施工詳圖設計應同時考慮加工制作、運輸以及吊裝的要求,詳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詳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75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5、《鋼結構焊接規范》GB 50661及《墻體材料應用統一技術規范》GB 50574等的規定;
    2 施工詳圖應根據生產條件、運輸要求、現場施工條件確定構件分段、分節,并應根據建筑、機電設備等專業的要求設計構件構造;
    3 施工詳圖內容應包括:圖紙目錄、施工總說明、構件布置圖、構件詳圖、節點詳圖、預埋及其他專業配件詳圖、臨時連接設置、構件的重心、重量、吊點布置等;
    4 施工詳圖應經原施工圖設計單位確認。

9.1.4 部品部(構)件生產、安裝和驗收時,必須采用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計量器具,并按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制作單位、安裝單位和土建單位的計量器具宜互校。

9.2 部品部(構)件生產

9.2.1 這里的“專項技術條件要求”包括國家相關材料標準的要求和設計要求。

9.2.2 支撐與節點板的螺栓孔不易對中,推薦采用套鉆進行鉆孔。

9.2.3 震害表明,梁柱連接在下翼緣的焊縫容易破壞,原因是此處焊縫反面沒有清根,有缺陷,采用磁襯板可以解決這一問題。當采用鋼襯板時,若不割除清根,則應將鋼襯板兩邊與梁焊接。

9.2.4 外墻板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墻板應放置在平坦、堅實、干燥的場地,且應有防雨、防水、防潮措施;
    2 預制大板外墻板現場堆放應使用專門的放置架側立放置;
    3 現場復合墻板的覆面板應按不同規格、類別分別整齊堆放,每垛板最大高度不宜超過1.5m,上下墊塊應垂直。

9.2.5 部品部(構)件標識應內容詳細,便于運輸、檢驗和管理,也便于各種生產過程索源。內部有重要零部件的部品部(構)件,應在標識內容中特別標明內部零部件的方位或外部連接方位,否則,可能會造成安裝誤差甚至錯誤。當需要標明部品部(構)件的運輸和堆放要求時,就需要明確,否則會影響運輸及堆放的可行性以及安全。

9.2.7 裝配式墻體尺寸偏差應考慮安裝時的調整要求,并應達到“清水墻面”的要求,免抹灰找平,既減少了抹灰找平工序、節約了成本,又避免了產生裂縫的風險,這是工業化裝配式施工與傳統“齊不齊一把泥”粗獷式施工的區別,應轉變觀念。

9.3 部品部(構)件施工安裝

9.3.2 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復驗的材料或部品構件應按規定進行復驗。

9.3.3 施工階段結構分析驗算包括臨時支承結構和施工措施的設計、主體結構和臨時支承結構的分析和驗算,同時還應進行大型部品構件吊裝的安全與變形驗算。

9.3.5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質量涉及廣大普通百姓民生,關乎廣大百姓對鋼結構的認知以及鋼結構住宅的推廣發展,因此,應重視且嚴格管控其建造質量。鋼結構在施工安裝期間,應進行施工過程監測以確保施工質量,主要監測內容包括:整體結構傾斜度、柱子的垂直度、柱子側彎、梁和樓板的水平度以及梁的撓度。

9.3.7 內隔墻安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施工前應編制排板圖,應根據排板圖進行放樣彈線并標示門窗洞口位置。
    2 采用灌漿料內隔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墻龍骨應符合設計要求;
      2)覆面板和龍骨宜用平頭自攻螺釘連接,自攻螺釘間距不宜大于150mm;
      3)面板應從一端向另一端逐板安裝,安裝時應對準縫位,相鄰面板間應留有不大于3mm的縫隙;
      4)灌漿料的澆筑應編制專門的施工作業指導書,并應按設計要求和產品說明書控制添加劑使用量、坍落度及澆筑高度。
    3 條板內隔墻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從一端向另一端順序安裝,有門窗洞口時宜從洞口向兩側安裝;
      2)板上下及左右兩端與主體鋼結構件應采用U形鋼卡連接;
      3)H形構件的空腔部分應采用隔聲材料填實,并宜用覆面板包裹隔聲;
      4)需要豎向連接的條板,相鄰板材應錯縫連接,錯縫距應不小于300mm;
      5)條板與主體結構交界處應留有10mm~20mm的調整間隙,且應用保溫或隔聲材料封堵填實。

9.3.8 廚衛設備安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廚衛的規格尺寸應在建筑方案設計階段確定,并應同時確定排水方式及上下水的留洞尺寸以及電氣插座、開關、燈的線盒標高及位置;
    2 廚衛設備外邊緣與墻邊的距離宜取50mm~100mm;
    3 施工前檢查上下水的預留洞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mm;
    4 廚衛部件驗收合格后,可進行預拼裝;
    5 安裝時,應先安裝上下水管線,再安裝衛浴底板,應從里向外依次安裝立板,最后裝頂板;
    6 在接縫處應灌入密封膠,24h后宜進行滲漏試驗,試驗時應在底部注滿水,24h無滲漏,可認為質量合格。

9.4 質量驗收

9.4.1、9.4.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分部工程劃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確定。本標準表9.4.2中第1~9項為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要求,第10項為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411的要求,結合兩個標準,合并一起給出本表。

9.4.5 鋼部(構)件安裝和連接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5的規定,本標準的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05的規定一致。

9.4.7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圍護墻體與主體結構連接中的錨栓應按規范要求進行拉拔試驗;各類連接方式均應按相應施工規范要求進行安裝牢固性、防水性和氣密性檢查驗收。

10 使用、維護與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設計條件、使用性質及使用環境是貫穿建筑設計、施工、驗收、使用與維護的基本前提,尤其是裝飾裝修荷載和使用荷載的改變,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有直接影響。相關內容也是“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編制基礎。

10.1.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對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規定。另外,針對住宅建筑的特點,提出了相應部品部件的質量要求。

10.1.3 本條文內容是保證住宅建筑的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對室內裝飾裝修的嚴禁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

10.2 使用、維護

10.2.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的使用條件、使用性質及使用環境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安全性能、適用性能和耐久性能密切相關,不得擅自改變。如確因實際需要作出改變時,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評估。

10.2.2 為確保主體結構的可靠性,在室內裝飾裝修和整個使用過程中,不應對鋼結構采取焊接、切割、開孔等損傷主體結構的行為。管線敷設,宜采用與主體結構和外圍護系統分離的方式,避免主體結構和外圍護系統的開槽、切割。
    國內外鋼結構住宅的使用經驗表明,在正常維護和室內環境下,主體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一般不存在耐久性問題。但是,破壞建筑保溫、外圍護防水等導致的鋼結構結露、滲水受潮,以及改變和損壞防火、防腐保護等,將加劇鋼結構的腐蝕。在室內裝飾裝修和整個使用過程中,嚴禁對外圍護系統進行切割、開槽、開洞等損傷行為,不得破壞其保溫和防水做法。
    裝修施工改動衛生間、廚房、陽臺防水層的,應當按照現行相關防水標準制定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并進行閉水試驗。

10.3 物業服務

10.3.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宜制訂“物業檢查與維護更新計劃”進行物業的維護和管理,在發達國家已逐步成為建筑法規的明文規定。有條件時,應在住宅建筑的使用與維護中執行這一要求。
    在物業管理單位的檢查與維護中,尤其應注意外圍護系統的損壞以及其他防水構造等,防止滲漏導致鋼結構的嚴重腐蝕。

10.3.2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要求,業主或使用者在裝修前應告知物業服務單位并遵守相應的規定。
    裝修及使用中應嚴格禁止對主體結構、外圍護、共用設施設備的損壞。物業服務單位應在裝修施工的過程中進行監督,并在施工完成后進行勘查。

10.3.3 本條是在條件允許時將建筑信息化手段用于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全生命期使用與維護的要求。


地址:貴陽市觀山湖區會展城A區G座707室
聯系電話:0851-85817864(85831918)